礼教的目标与背后的博弈_剑与魔法与东方帝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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礼教的目标与背后的博弈

  上述所说的问题,如果深究,是很麻烦的,因为这些神话其实经不起考证。

  这个当然也不是我自己发现的,专业历史研究者们早就注意到了这些现象。

  20世纪以来,受外界影响,国内也出现了妇女史的研究这个领域,但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准却参差不齐。一些研究者过分强调妇女史的特殊性,用两性对抗思路去解释问题。但人类社会的规律是,群体内部的合作必然是主流,否则这个群体就直接瓦解了。

  在一些专业学者看来,妇女史研究,很多时候是“力图从某些外来的理念出发,去重新构建历史,而未能从史料出发,实事求是地看待中国妇女的过去”(《有感于中国妇女史研究现状》),而且这些外来理念,要么是古旧的、甚至是19世纪的过时理论,要么就是近年来西方涌现出来的、并没有被严肃史学研究证明过的东西。

  所以,包括我们所说的神话与史实脱节的问题,也早就有人论述过了。只不过科研、科普经常性脱节,大众不怎么关心就是了。

  我们这里可以再介绍一个例子,就是妇女守节问题。这是个经典的宣传和史实脱节、观点和史料陈旧的例子。实际上,在古代婚姻史方面,这种反复使用老史料,试图证明刻板印象式的传统话题,也是个大家都知道的问题(《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》)。

  而这些年来,随着史学研究的进步,更多的古代资料被发掘出来,更先进更科学的手法(比如考古技术和数学方法等)也被用于历史研究。

  上文我们提到过礼教的问题。按现在很多人的说法,在古代,尤其是明清,严格的礼教被用来约束和迫害妇女,比如用贞节约束寡妇之类。

  但现实情况是,这根本不可行。哪怕束缚严格的清朝前中期,都是如此。

  湖南陈氏是当地大族,而按照族谱记录,家族中的寡妇,再嫁的比例是66%(《两香续修陈氏族谱》)。在当时,这不是朝廷提倡的风气,但即使如此,在大族中,比例都不低。至于更穷的家庭,基本上没法让人不再嫁。

  至于各地地方记录,更是十分繁多。

  陕西地区“陕西风气,男乐于娶二婚,女不必专一姓,由来久矣”;山西“妇人不以再嫁为耻,虽儒家子亦娶以为偶”;湖南“妇人不以守节为重,不幸而嫠,劝嫁者踵至”;浙江“一醮再醮,恬不为怪”;四川“夫死改醮,离婚更嫁,则唐宋以来,此风久著,故家大族亦不废也”……

  (醮,音“教”,古代结婚时用酒祭祀的礼仪,引申指代女性结婚)

  和之前时代相比,清朝的各类档案留存很多,原始资料十分丰富。类似的记录非常多,基本上哪个地方都有。对于平民乃至一些大族,都是十分常见的现象。史学界也已经能确认,再嫁具有普遍性了。

  而且,现在的通俗认知还有个误区,那就是礼教只是“鼓励守节”,而不是说守节是义务。

  实际上,清朝的态度,是“朝廷有旌节妇之条,并无阻止寡妇不嫁之理”。言下之意,他宣传引导一下,就算尽力了。

  但是还有一点,如此普遍的改嫁,同样不能证明清朝寡妇受压迫不大。因为这里也有个不符合传统印象的地方,就是改嫁在很多时候,并不是寡妇本人的选择。

  这就还是上一章说的老问题,我们都知道礼教在说什么,但很多论述就停留在这里了。大家只关注礼教宣传了什么,但问题是宣传只是宣传,想正确认识事情的原理和来龙去脉,我们就得了解别的内容,比如礼教为什么会这么要求?朝廷为什么会支持这一种礼教?礼教到底有没有作用?这些问题的答案,不见得就是传统宣传的那样。

  家庭、宗族、朝廷的博弈:

  上一部分,我们说过,礼教其实是中下层男性的需求。中下层男性资源有限,娶妻不易,而且绝嗣可能性一直不小。而且,因为男性寿命更短,会遇到孩子没养大就去世的困境。这种情况下,应该如何保全家庭,也是个必须考虑的问题。

  这个情况下,中下层男性可以托孤的对象,几乎没有挑选空间,基本上只能选妻子。因为……现代城市居民,很多都是小家庭,可能不太好理解,但古代家族中,这种情况下,族人、兄弟这些“亲人”,反而是很不可信的。

  如果男主人在,可能大家还会团结、拉拢他,如果男主人没了,那亲戚趁机欺负孤儿寡母,试图吃绝户的现象,是十分普遍的。

  实际上,和传统印象相反的是,只有少数上层富裕家族,才倾向于支持或者强迫寡妇守节。在大多数中下层家庭里,夫家的家族势力往往并不希望寡妇守节。他们最希望的是寡妇改嫁,这样就能瓜分死去的男主人的家产。有些家族还会强行控制寡妇,自己做主把寡妇出嫁,收取彩礼,再赚一笔。另一方面,中下层家族本身,因为经济实力限制,对于赡养脱产守节的寡妇的意愿也很低。当代学者对清朝案卷的研究发现,妇女的守节,基本上是个人行为,而不是或不完全是家庭行为,更不是家族行为。简而言之就是得自己有钱才行。实际上,在一些地区的中下层社会里,人们普遍就不认为,中下层家庭的寡妇有守节的必要(《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》)。

  至于朝廷这边,态度也很简单。

  孤儿寡母离开原来的家庭再嫁,意味着一个小家庭被兼并,财产大部分都会落入夫家那边的豪强族属手中。这意味着户数的减少,和地方大族势力的增强。所以,朝廷当然要反对。

  在这方面,朝廷最大的敌人,就是地方豪强。因为大族豪强的势力往往根本不管朝廷的禁令,就是要强行逼迫,让寡妇同意改嫁,以从中牟利。有些地方,干脆连演都不演,直接“扛孀”(就是让打手把寡妇直接抓走卖了)。由于基层管理能力不足,朝廷对此经常是无力的,只能寄希望于宣传,号召受害者把事情闹大,然后抓住恶劣案例,杀鸡儆猴。然而即使如此,效果也很有限,随着清朝由盛转衰,就更加严重了。

  所以,清朝法律并不禁止寡妇再嫁,相反,法律禁止,并且严厉处罚强制寡妇改嫁的行为。在这方面,寡妇的个人意志又突然变得重要起来。

  这种对比还不算离谱,至少在引导方向上,还能看出法律是倾向于支持妇人守贞的。但是,清朝法律里,还有更多看起来完全精分的地方。

  比如,法律不保护再嫁的自由,但另一方面,法律保护招赘婿的自由。

  要是从刻板印象的礼教和贞节方面看,这个规定就很神奇。赘婿是自古以来就被官府歧视和限制的对象,寡妇再婚按理说也是,但寡妇招赘婿,二者叠加,官府就突然变得非常宽容了……

  究其原因,是因为“贞节”宣传,其实就不是真的要贞节本身。

  官府的目标是保护小家庭,维持户口。而寡妇招赘,意味着她有财力和意愿维持原有家庭(入赘和出嫁不同,是不改变原有家庭性质和户籍的),而且得到了劳动力和武力(后者在基层也非常重要的)。另一边,加入家庭的赘婿,本来就没多大可能正常娶妻,基本上没可能建立稳定家庭,对官府来说价值很低。当赘婿还能起一点正面作用,属于废物利用了。

  因此,官府对这种双倍不礼教的行为,反而是许可的。只要走官府的程序,就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。(而且实际案例里,不走程序也基本上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……)

  在一些极端案例里,这种趋向就更明显。

  清代巴县有一名妇女覃氏,有三个儿子。丈夫死后,覃氏选择守节抚养孩子。但之后,覃氏与自家雇工通奸,私产一子。覃氏的儿子们此时已经成年,但没有举报。事情被丈夫的兄弟们发现,告到县衙。(《清代巴县档案中的54例犯奸案件分析》)

  清律规定,家奴或者雇工,与主人家女性通奸的,双方都判斩立决。这个案例里,通奸的女方此前一直被认为是节妇,结果直接连私生子都搞出来了,按理说对贞节的破坏更大,情节更严重。但衙门考察案情之后,只判雇工责惩(训斥责打),覃氏掌责(戒尺打手那种),都没到五级正刑的级别(就是正经的抽屁股都没到)。

  这种夸张的案子背后,更容易看出官府的行事逻辑。

  官府要求守节,看的不是贞节本身,而是维持家庭和养育子嗣。覃氏把三个儿子都抚养成人,实际上已经完成了“守节”这个任务的核心部分。之后有没有找其他男人,都是次要的内容了,属于可以通融的部分。

  而另一边,覃氏从通奸到生子,最难瞒住的是她的儿子们。但儿子们没有报官,丈夫的兄弟们却去告状了。那个时候,丈夫的兄弟们,是“吃绝户”的主力。

  实际上,按清朝基层官员们编写的断案经验,碰到亡夫家人举报寡妇通奸,尤其是打出人命的情况下,要紧的不是去调查奸夫淫妇是否真的通奸,而是第一时间追查那些亡夫家人,特别要关注亡夫的财产去向。当时这种情况的严重程度,可见一斑。

  遇到这种情况,衙门第一反应,就是对这几个兄弟提高警惕。

  这么一来,县衙的反应就可以理解了。

  当然,这种规定和宗族的利益也会冲突。一些宗族的家规和官府的法律直接矛盾,双方为此也多有交锋,具体实现情况,只能看各地的控制力度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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